《兵役法》对征兵程序和方法有明确规定。其步骤是:
1,参加兵役登记。《兵役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,都应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,按照县、自治县、市、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,进行兵役登记。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,称应征公民。”我省从七月下旬开始,已在全省城乡适龄青年中进行了兵役登记。根据身体目测、政治和文化初步审查情况,各地兵役机关已经从中优选出了预征对象。
2,预征对象按要求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。每年征兵期间,县级兵役机关都要统一组织力量,按照规定的条件,对应征青年进行严格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。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通知后,应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,并接受政治审查。
3,审定新兵。体检、政审工作完成后,由兵役机关对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,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、身体健壮、文化程度高的入伍。
4,办理入伍手续。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,发给《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》。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,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、转党(团)关系、领取被服装具等。在此期间,要十分注意安全,注意饮食卫生,不要远离住地,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道。在新兵到达部队一个月内,其家属到所在县(市、区)民政局,按其农业、非农业户口,分别领取“优待安置证”,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。
5,检疫复查。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。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身体、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、不宜在部队服役的,要被送回原籍,作退兵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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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责任编辑:张刚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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